新闻发布会现场
5月25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携手落实‘两法’ 共护祖国未来”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未成年人保护“两法”实施一年来,检察机关以能动履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二是发布“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并通报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三是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李雪慧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全国检察机关“保护少年的你·新时代检察宣传周”于5月26日启动,从5月26日到6月1日宣传周期间,最高检将举办一系列活动,包括:举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一周年座谈会;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推进会;向社会发布《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全书》正式出版宣推活动;“法治进校园”精品网课展示活动,以及发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等。
2021年
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提起公诉60553人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最高检对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发性侵犯罪典型案例。
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扎实做好未成年被害人救助保护,会同公安机关、妇联等建成“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600多个,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2021年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1.1万件1.6亿元,是2018年的3倍。
最高检:对于主观恶性深、
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
未成年犯罪决不纵容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体贯彻“保护、教育、管束”的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理念。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犯罪决不纵容,2021年依法批捕27208人、起诉35228人。
最高检:对罪错未成年人
防止“一放了之、一罚了之”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坚持把精准帮教贯穿办案始终。为助力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积极开展诉前观护帮教、不起诉后跟踪帮教和刑事执行期间帮教,防止“一放了之、一罚了之”。2021年,检察机关对20045名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同比上升3.8倍;对看守所监管未成年人活动提出检察建议208件,同比上升89.1%;纠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混管漏管203人,同比上升3.1倍。
检察机关办理追索抚养费、
网络打赏大额消费等
支持起诉案件2198件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坚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推进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一是积极开展监护侵害、监护缺失监督。检察机关针对刑事案件发现的监护问题同步开展监督,使未成年被害人得到妥善照料。二是加大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支持起诉力度,共办理控辍保学、追索抚养费、追索网络打赏大额消费等支持起诉案件2198件,帮助未成年人获得维权救济。
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涉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制度
2900余人被开除解聘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和入职查询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办案倒查发现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应当报告不报告案件1604件,追责299件。牵头或配合开展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入职查询748万余人次,推动对2900余名前科劣迹人员作出开除、解聘等处理。
“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3.9万名检察官法治副校长齐努力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抓实“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抓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已从2018年的1796人增至2021年的3.9万名,实现全国四级检察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以检察履职融入家庭、学校、
社会、网络、政府保护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那艳芳在发布会上介绍,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检察机关认真抓好落实,以未成年人检察履职融入其他“五大保护”,努力实现“1 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在家庭保护方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会同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出台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广“督促监护令”。2021年制发“督促监护令”19328份,有效监督“甩手家长”履职管教、依法带娃。
在学校保护方面,参与中央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协助教育部推进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防控学生欺凌等工作机制。积极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建立健全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共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2021年起诉校园暴力和欺凌犯罪案件较2018年下降74.7%。
在社会保护方面,组织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积极推动解决旅馆、宾馆、酒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等问题。与共青团中央在8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会同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制定《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在网络保护方面,2021年起诉利用电信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409人,办理网络保护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32件。最高检总结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情况,促请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网络秩序综合治理,堵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漏洞。
在政府保护方面,紧紧依靠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开展工作,主动加强与行政部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的沟通协调,加强线索发现、关爱救助、社会支持等方面协作,共同打通未成年人保护“最后一公里”。
最高检:12-14周岁未成年人
涉严重暴力犯罪
原则上送入专门学校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在发布会上介绍,最高检开展专门学校建设专题调研,要求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涉嫌严重暴力犯罪的,原则上送入专门学校。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建立与专门学校工作衔接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共将2159名罪错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开展矫治教育。
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隐患
提出检察建议3668件
李峰在发布会上介绍,最高检协同教育部等部门通过校园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落实涉校安全管理责任。全国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安全管理隐患提出检察建议3668件,学校完成安全管理隐患整改3699项。
检察机关参与排查旅馆、宾馆、
酒店等场所8.6万余家
李峰在发布会上介绍,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多发于宾馆、酒店、营业性娱乐场所的问题,各地检察机关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清查、情况通报、检察建议等措施,推动职能部门加强对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问题的治理。全国检察机关共参与排查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8.6万余家,排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场所2.8万余家。
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烟酒销售领域
公益诉讼案件1150件
李峰在发布会上介绍,检察机关多途径拓展案件线索发现渠道,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引导行业增强关注未成年人保护的主动性、自觉性,着力推动解决了一批涉及众多未成年人利益的难点、痛点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酒伤害,专项活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烟酒销售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50件。
找准找实检察机关
与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
那艳芳答记者问时表示,检察机关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以检察司法办案为依托,找准找实检察机关与其他“五大保护”的结合点,把未成年人保护“两法”落得更细、更实。①以开展监护监督为基础促进家庭保护;②以完善防范机制为依托促进学校保护;③以深化专项治理为抓手促进社会保护;④以惩防网络犯罪为重点促进网络保护;⑤以形成部门合力为目标促进政府保护。
中国关工委将持续抓好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
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江旗答记者问时表示,中国关工委一直致力于关心、教育、培养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①组织“五老”开展弘扬好家教好家风活动;②深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③积极推动家庭教育专业化建设。下一步,中国关工委将持续抓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贯彻落实。
检察机关将持续严厉打击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李峰答记者问时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以预防与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抓手,切实将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等“五大保护”,协同教育部门推动“一号检察建议”进一步走深走实。①持续严厉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②协同开展校园安全督导检查;③推动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制度进一步落实落地;④深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
最高检部署未成年人检察业务
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成效明显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副厅长陈晓答记者问时表示,最高检部署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交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自2021年1月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取得明显成效,呈现有序、创新、融合发展的良好态势。①对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越来越深入;②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特殊规律要求体现越来越充分;③推动解决涉未成年人案件背后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的成效越来越明显。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把握办案规律,以高质量能动履职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
文字:吴鹏瑶
图片:程丁 张哲
编辑:李梦欣
,是否应该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
您好:近年来,校园暴力频发,未成年人实施极端恶性暴力事件让人惊心,也让围绕“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越来越激烈。
“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明确一系列问题:犯罪是否真的趋向‘低龄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取得预期效果?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民法通则规定的10周岁降为6周岁,那么刑法中是否相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更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日前,在北京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责任年龄圆桌讨论会”上,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如是说。与会专家学者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视角、多维度的探讨。
犯罪“低龄化”:真命题还是假命题
面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严峻形势,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1)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2)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3)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4)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5)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等等。
不过,宋英辉等人认为,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必须明确我国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群是否整体趋向低龄化,但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情况进行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
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郑子殷介绍,从媒体曝光的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恶性暴力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暴力情节也越发严重,呈现出低龄化趋势,但追究刑事责任的寥寥可数,绝大部分暴力案件在刑事法律规制之外。大量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暴力行为由于没有进入司法程序,难以进行有系统的数据统计与实证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牧表示,从世界范围来看,低龄儿童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有所增加,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急速发展,激剧增长的信息量不仅促使儿童早熟,大量不良信息也使儿童“受污染”的年龄提前,犯罪低龄化是一种世界趋势。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因为犯罪低龄化现象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从文明发展的角度看,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对犯罪问题理性认识的结果。当然,这不意味着对低龄儿童违法犯罪坐视不管,应尽量采取教育预防的办法,对低龄儿童的不良、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教育管束,对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多维度认识“责任年龄”:刑事和民事各有侧重
与会人员认为,充分认识“刑事责任年龄”应当追本溯源。
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与30多年前相比,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确能接受和掌握更多的知识与信息。一些专家表示,当前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度较以往提高了,生理方面的成熟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更大可能性,而心理方面的成熟使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上也有所提高,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提供了依据。
但另一些专家认为,生活环境较之前发生巨大变化,风险也更多,未成年人学习、实践甚至试错的成长期间不仅没有缩短,反而可能严重不足。从这个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的年龄并未提前,其认知控制能力不足,更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误入歧途。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英介绍,从理性、道德、辨认控制能力来看,人的大脑情绪控制基本是在24周岁至26周岁完成的,从这一点看,其实刑事责任年龄要提高。根据目前的一些司法实践数据,未成年人罪犯中94%的行为人的行为会得到矫治,只有6%成为累犯,这部分累犯将会犯下所在社区和国家50%以上的强奸、杀人、抢劫等重罪案件。从这一点看,刑事司法系统也应采取相应不同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目前没有严谨的科学调查的支持,也违背刑法谦抑原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和非法律的措施可以适用,就不应考虑适用刑罚手段。重要的一点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会带来不利后果,将会扩张犯罪圈,而犯罪圈扩大后对社会的稳定极其不利。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王志祥认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降低涉及刑事政策的考量问题。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的政策是教育、感化、挽救,刑事政策在立法修改中是相连贯的。应当强调,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就不能进行适度的惩罚,否则是非常危险的。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置确有不当的地方。例如,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该规定过于笼统,何谓“必要的时候”,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对此,应当反思立法和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谈到法律的协调性,一些专家提出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降为6周岁,是根据社会情势而改变的。但吴宗宪认为,不能由此认为刑事责任年龄也应降低,因为降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对当事人是有益的,是有利于维持社会秩序的,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将给当事人带来严厉处罚,对社会的意义也很难预计。对此,王志祥表示赞同,认为应当看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民事责任可以替代转嫁,刑事责任不能转嫁,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民法中降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不能成为刑责年龄降低的充分理由。
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需要多维度考察
即使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界也是意见各异。如有人认为,考虑到当前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一般水平,主张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直接降低到12周岁;还有人认为,应该将刑事责任年龄原则上保留在14周岁,在14周岁以下增加例外规定,将情节恶劣等弹性原则作为入罪的依据等等。
目前,对于犯刑法第17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等八类罪的,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到14周岁以下,争议比较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刑事责任年龄核心问题,即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和自我控制能力。除了考虑刑事责任年龄法理,还应跳出这个体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第一,这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确实需要入罪。第二,这种行为的普遍程度。把一类人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规定,应该达到普遍的程度。第三,法律上犯罪概念的含义和社会的认知程度。西方国家对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界限,基本不做严格区分。而我国的犯罪是相对严谨、比较严重的概念,社会上对犯罪的认识、评价也有很大不同,这些会影响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郑子殷认为,不能忽略的一个视角是如何有效地保护不良行为事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因为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从历史发展规律看,一些专家表示,我国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目前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划分标准,有着合理的科学依据,也契合我国国情,不宜贸然降低。从域外经验来看,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费梅萍表示,域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降低责任年龄并不能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反而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比如交叉感染、标签化、促使未成年人形成反社会人格等。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讲师刘慧娟等人表示,从多个方面来考虑,要谨慎对待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万华、最高法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代秋影等人则表示,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仅是其中一个点,需要作为系统工程予以综合考虑,在方法和视角上需要多学科多元探讨。未来的立法需要充分公开讨论和理性论证。一些专家建议尽快启动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证研究,依此采取相应的对策。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席小华、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坚等人呼吁建立完善多元化的少年司法制度,多措并举,以解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问题。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其中有哪些重点值得关注?
最高检新闻发布会,所发布的以下信息,值得人们重点关注:人格权刑事司法保护及相关案件情况,网络时代的案件特点,新公布指导性案例基本情况,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等。
据悉此次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秉承“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司法理念,以纪念民法典一周年为契机,形成网络时代人格权在刑事、民事领域的有效衔接保护。
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健全人格权司法保护,回应网络时代人们对人格权的关注,用人们身边浅显易懂的“小案”来教育引导人们的行为规范,促使人们更加懂得保护号个人权益,免遭不法侵害。同时,结合网络时代特点,将人权司法保护延伸到网络环境中,让人们知道“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仍需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中,既有传统的侮辱、诽谤等案例,又有网络时代下的新案例。依法打击侵害烈士名誉、荣誉犯罪,弘扬社会正能量,使得烈士亲属权益和烈士名誉、荣誉得到法律保护,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烈士的浓厚氛围;严惩了侮辱、诽谤等犯罪分子,保护了公民人格权不受非法侵害,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可以说,案例来源非常广,指导性非常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有效做好民法典和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起到了很好地指引作用,更是向公民做了一次意义深刻的法治盛宴。
此次新闻发布会顺应了时代要求,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是对民法典中人格编的一次司法实践,更是一次将普法由线下到线上,让人在感受科技带来便利的情况下,更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实行法律保护人权“无死角”,“能动”司法保护,“动态”回应大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