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意见》共1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为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意见》还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法发﹝2022﹞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为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根据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制定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2022年11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职员工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等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教职员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属于前款规定的法律,《教师资格条例》属于前款规定的行政法规。
二、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三、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四、对有必要禁止教职员工从事相关职业或者适用禁止令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相应建议。
五、教职员工犯罪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
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
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七、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从业禁止和禁止令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
九、本意见所称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郭荣荣)
严禁法官检察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
日前,经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两意见对于全面加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队伍建设,构建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亲”“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
意见以负面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7种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包括禁止私下接触、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绍案源、禁止利益输送、禁止不当交往、禁止利益勾连等。
意见对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发现查处机制、加强司法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律师执业监管机制、推动正当接触交往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
◆ 强调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不正当接触交往监测预警、线索移送、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要完善司法权力内部运行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月报告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律师执业监管,加快律师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建设,及时向社会公开律师因不正当接触交往受处罚处分信息,规范律师风险代理行为。
◆法院、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落实听取律师辩护代理意见制度,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
《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
意见对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到律师事务所从业作出进一步规范,包括完善离任人员从业限制制度,法院、检察院被开除公职人员不得在律师事务所从事任何工作;推动建立“双向预警”机制;健全离任人员在律所从业监管机制。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该严的依法从严,你支持这样吗?
支持。不仅要加强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对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也要严加处罚,否则会助长这种人的气焰。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22日介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严重恶性犯罪该严的依法从严,保持司法震慑。2020年前11个月,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04万人,起诉2.93万人。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检察机关依法宽缓到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捕率38.1%,不起诉率32%,附条件不起诉率19.9%,同比分别上升4个、8个和7.8个百分点。
据悉,2020年8月,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入职查询制度。《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他介绍,下一步,最高检将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商,推动逐步建立完善覆盖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信息库,并督促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执行从业禁止规定,确保《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史卫忠今日在最高检举行的厅长网络访谈中介绍,检察机关坚持依法惩戒和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少捕慎诉,依法宽缓到位。办案中坚持精准帮教,重在转化,努力实现“保护、教育、管束”有机统一。
同时,加强未成年被害人关爱救助,2020年,对未成年人救助4338件,同比上升2.6倍。为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共推动建立“一站式”询问救助办案区1000余个。
此外,加强监护侵害和缺失监督,2020年,检察机关受理撤销监护权案件446件,同比上升3.1倍,支持个人起诉202件,支持单位起诉109件。
为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全国有3.3万余名检察官在4.5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针对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未成年人法治需求,探索开展“线上 线下”法治教育,受众近1亿人次。